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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時間:2018-03-05 08:57:44 作者: 廣東法院網 破產與重組研究中心
目前,我國法院對涉案標的物的拍賣處置多是通過委托專門拍賣機構完成,但隨著司法實踐的不斷深入,委托拍賣日漸凸顯難以克服的弊端,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,尋求一個更高效、透明、快捷的司法拍賣方式成為大勢所趨,互聯(lián)網技術的不斷發(fā)展,為這一需求提供了更多的選擇。
一、司法拍賣制度簡要回顧
作為執(zhí)行措施的強制拍賣制度是在1991年民訴法正式頒布時確立的。20年來,司法拍賣制度經歷了四個發(fā)展階段:
一是以1998年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(zhí)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(試行)》為標志,司法拍賣正式成為訴訟資產處置的主要形式,并從法院自行組織拍賣步入委托拍賣機構拍賣的階段。
二是以2005年實施的《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(zhí)行中拍賣、變賣財產的規(guī)定》為標志,司法拍賣從隨意指定拍賣機構步入嚴格規(guī)范拍賣機構選定程序的階段。
三是以2009年起實施的《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、拍賣工作的若干規(guī)定》為標志,司法拍賣的對外委托全面轉由法院的司法技術輔助部門負責,委托拍賣工作正式與審判、執(zhí)行部門分離。
四是以2012年起實施的《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、拍賣工作的若干規(guī)定》和全國法院深化司法拍賣改革會議為標志,最高法院建成開通了“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”,司法拍賣以建立統(tǒng)一的交易場所和網絡平臺作為重要內容,強化對拍賣過程的有效監(jiān)督控制成為改革發(fā)展的首要任務。司法拍賣20年實踐證明,通過規(guī)范程序、擴大公開、讓渡權力、加強監(jiān)督,完全可以有效防止涉訟資產處置領域的違規(guī)行為,實現(xiàn)涉訟資產處置價值最大化。
二、全國法院拍賣工作的主要模式
(一)浙江法院淘寶網模式(自主型)。2012 年6 月26 日,浙江法院司法拍賣在淘寶網平臺正式上線運行。據(jù)浙江高院2015年7月30日工作信息反映:僅2015年1-7月,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全省共有94家法院注冊網店,104家法院先后進行了網拍,共完成8761件拍品的拍賣,總成交額為180.3742億元(網拍至今總成交額為452.214億元),為當事人省下傭金4.125億元(網拍至今省下傭金10.1435億元)。全省網拍率為99.66%,成交率為89.88%,成交拍品的平均溢價率為40.66%,比過去傳統(tǒng)委托拍賣分別提高14個百分點和19個百分點。與傳統(tǒng)拍賣相比,具有以下五個方面的明顯優(yōu)勢:一是拓寬競拍范圍,突破地域限制,創(chuàng)造優(yōu)質競拍環(huán)境。二是促使拍賣標的物交易價格最大化。三是真正實行零傭金。四是杜絕了暗箱操作,確保公正廉潔。五是提高執(zhí)行效率,便于執(zhí)行管理。浙江法院推行網拍的成功做法,引起全國各地法院的高度關注,截止2015年5月,全國有21個省市超過700家法院在淘寶網上開展司法拍賣。2015年4月24日,粵高法(2015)134號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推進網絡司法拍賣的通知》,要求全省各中級法院統(tǒng)一在淘寶網開展網拍工作。
(二)重慶法院重交所模式(委托合作型)。在重慶、南京等地,司法拍賣全部進入產權交易平臺(國資委產權交易中心)后,交易中心替代法院和拍賣機構從事一部分事務,如發(fā)布拍賣信息、提供拍賣場地、電子競價系統(tǒng)、拍程錄音錄像、出具處置證明等。拍賣仍由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托,拍賣機構與聯(lián)交所為合作關系。法院與拍賣機構之間引入產權交易中心作為第三方平臺,從制度上割裂法官與拍賣機構之間的利益關系,消除長期存在圍標、串標和職業(yè)控場等詬病。
(三)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模式(委托合作升級型)。2012年2月8日,最高人民法院在重慶模式基礎上,組建了全國性“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”(簡稱訴訟網模式),也稱之為委托拍賣模式,是指人民法院委托拍賣機構和第三方(各地的產權交易中心)聯(lián)合使用訴訟資產網進行司法拍賣,以電子競價依法處置涉訟財產。成交后拍賣機構和第三方按照傭金 65%和 35%的比例分取傭金。所有流程實現(xiàn)網絡化操作,競買人可在互聯(lián)網上自主登錄報名、自助繳納保證金、自由參與競價、退還保證金等活動。
(四)上海法院司法拍賣模式(委托公拍中心型)。上海司法拍賣執(zhí)行委托“兩權分離”、網絡與現(xiàn)場同步拍賣、集中進入公拍平臺,從而實現(xiàn)“拍賣場地、網絡平臺、公共媒體、資金管理、日常監(jiān)督”五個統(tǒng)一。其性質與重慶法院模式相似,均屬于委托拍賣模式,即委托拍賣協(xié)會成立“公拍中心”管理拍賣事務。
三、法院網拍模式的實踐觀察
網絡拍賣作為新鮮事物,從開始啟動就在社會上引起諸多非議、爭論和質疑,來自社會方方面面意見和建議,促使我們加以思考和研究。
(一)網絡司法拍賣的法律依據(jù)。1.法律依據(jù)。2011年8月16日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、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(guī)定》(法釋(2011)21號)第4條。2.2012 年新《民事訴訟法》第244、247條規(guī)定,刪除了“人民法院委托拍賣”的表述,明確了法院有拍賣自主權。 3.2015年2月4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>的解釋》第488條規(guī)定:“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組織拍賣,也可以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?!?strong style="margin: 0px; padding: 0px; max-width: 100%; box-sizing: border-box; word-wrap: break-word !important;">4.2015年3月2日,最高人民法院《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(2014-2018年)》(以下簡稱最高法《綱要》改革精神)第24條,明確提出重點推行網絡司法拍賣模式。
淘寶網拍模式的法律關系。首先,法院與競買人之間的法律關系。因法院行使司法權而產生,屬訴訟法律關系,受公法調整。淘寶網根據(jù)法院指令的信息輸出向競買人作出,應視為法院執(zhí)行行為。其次,法院與淘寶網之間的法律關系。網拍活動由法院自主進行,法院是拍賣主體,淘寶網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,為法院提供互聯(lián)網信息服務和技術支持,雙方構成民事法律關系。最后,淘寶網與競買人的法律關系。競買人進入淘寶網進行注冊并登錄,成為淘寶會員。同時,其自主決定參與網拍,同意并接受《競拍服務協(xié)議》,發(fā)生爭議可根據(jù)約定提起民事訴訟。
(二)網絡司法拍賣的價值取向。1.堅持依法、公開和為民的原則。2.回歸自主拍賣是司法拍賣改革的現(xiàn)實選擇。3.運用互聯(lián)網技術是司法拍賣改革的與時俱進。4.借力商業(yè)平臺是司法拍賣改革的一條捷徑。目前,淘寶網作為我國最大的電子商務平臺之一,擁有4 億注冊會員,已積聚豐富的買方資源,具有較大的影響力。其以支付寶為支付系統(tǒng),操作便利、性能穩(wěn)定、資金安全,免費提供交易平臺和技術服務,符合司法拍賣的基本要求。
(三)幾種拍賣模式主要特點。(從圖表分析可見)我國網絡司法拍賣主要分為五種形式:一是傳統(tǒng)委托拍賣模式(單一委托型)。二是淘寶網模式(自主型模式)。三是重慶重交所模式(委托合作型)。四是人民法院訴訟網模式(委托合作升級型)。五是淘寶網與人民法院訴訟網相結合模式(自主型為主,委托合作型為輔,廣東中山模式)。
圖示二:常見幾種網絡司法拍賣模式比較分析
(四)網拍模式的比較分析(見圖示二)。(從圖表分析可見)淘寶網模式(自主型)與訴訟網模式(委托型)共同特點:均采取網絡技術實行電子競價處置涉訟財產。不同點有以下幾個方面:
1.具體事務承擔主體不同。淘寶網模式是法院承擔公告、評估等事務性工作,法院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。訴訟網模式由第三方交易平臺承擔,法院則從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,可集中精力對拍賣過程進行監(jiān)督。
2.傭金制度不同。淘寶網模式實行零傭金制度,但是監(jiān)督機構是法院單方行使。訴訟網模式由拍賣機構和第三方收取傭金,監(jiān)督機構是法院、聯(lián)交所和拍賣機構三方共同行使。
3.激勵機制不同。淘寶網模式是靠法官的職業(yè)道德和責任心,開展拍賣事務性服務。訴訟網模式是政府購買服務,采用“不成交無傭金,增值成交多傭金”的激勵機制,促使拍賣機構和第三方推廣拍品,以提升資產增值空間,而且增加社會就業(yè),減輕社會壓力。
4.社會質疑及沖突。傳統(tǒng)拍賣模式是實行有償服務(收取傭金),與淘寶網零傭金相比優(yōu)勢不足,二者均支持網絡技術電子競價,但最大問題是:拍賣事務性工作由法院,還是由拍賣機構來承擔,是否收取傭金問題??梢?,有人指出,淘寶網拍賣存在浪費法院人力資源、不利法院實行監(jiān)督等問題是客觀存在的。
5.廉政風險等級降低。網拍推行取消傭金,徹底鏟除了權力尋租土壤;實行自由報名和網上公開競價,從制度和技術上有效防范內幕交易的發(fā)生,杜絕法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事件。
四、網絡司法拍賣存在問題及思考
法院網絡司法拍賣選取什么模式?選取哪家網站和平臺?均各有利弊,自己建平臺,投資大,影響小。借別人平臺,影響大,技術和安全受人掌控,存在安全隱患。
(一)法律規(guī)范存在滯后性。
1.網絡司法拍賣的法律責任。淘寶網拍賣平臺提供的并非一個能夠自由使用的空間,而是預先設計好的運行程序,雖然體現(xiàn)了拍賣人的意志、風格,但整個拍賣過程無論是拍賣方的上傳信息還是競買方的應價,直到最后的確認,都要受到既定程序的控制,而不能依據(jù)拍賣雙方自己的意志隨意進行。為此,探討網絡司法拍賣的監(jiān)管、交易安全、參與主體、客體限制、交易人權利救濟等法律制度顯得尤為重要。
2.模式多樣性與工作量遞增。
(1)法院自行組織拍賣不統(tǒng)一。各地法院具體如何組織,相關法律并沒有作出規(guī)范,導致實踐中模式不統(tǒng)一。不同省份法院規(guī)則不一,甚至同一?。ㄊ校└鲄^(qū)縣法院操作不同?;ヂ?lián)網技術日新月異,交易模式不斷更新,拍賣標的類型、網絡安全、技術維護、拍品交付等問題面臨創(chuàng)新。
(2)評估工作量增大。在網拍的模式下,對評估工作的要求比傳統(tǒng)司法拍賣相應提高。例如需要評估公司對房屋產權進行更明晰的調查,如租賃情況、水電費管理費拖欠情況、所欠稅費,以及對標的物進行拍照錄像等,客觀上加大評估公司工作量。
(3)看樣展示工作量增大。相關材料介紹、圖片、視頻均由法院完成。競買人報名前法院還需要組織競買人現(xiàn)場查看標的物。而在委托拍賣的模式下,上述這些工作均由拍賣機構承擔。換言之,相對于委托拍賣法院在拍品展示看樣工作量將大大增加。
(4)對競買人提供融資擔保的服務不足。例如在深圳,與傳統(tǒng)的委托拍賣相比,深圳房產交易中心有專門的建設銀行為成交后的房產提供貸款支持。網拍受限于此,很多競買人無法一次性全款買房,客觀上影響了房產交易的效果。
(5)房屋限購政策的影響。粵高法[2013]403號省高院、省住房、省司法廳《關于落實住房限購政策的意見》明確了司法拍賣處置房產要符合限購條件,該規(guī)定一定程度導致房產流拍率較高。
3.處理機制尚不完善。(1)悔拍責任。(2)評估行為失范。(3)銀行充值限額。(4)不動產、動產登記的銜接。
4.安全隱患與監(jiān)管。利用網絡技術進行惡意串通更加隱蔽。缺乏專業(yè)知識的競買人很難保存相關證據(jù),而我國的法院和鑒定機構也普遍缺少對計算機數(shù)據(jù)準確鑒定的能力,網絡司法拍賣中的公開透明存在著極大的可變性且難以預測、查證,由此將加劇人們對網絡拍賣不信任感。支付寶已經成為多功能的金融平臺,擁有3億用戶的平臺出現(xiàn)事故,用戶的資金安全如何保障。競買過程中,網絡故障、黑客攻擊、無法出價,導致競拍失敗等問題的防范。
(二)功能延伸是必然趨勢。
1.“零傭金”制度具有較強吸引力。
2.購買社會服務、解決社會就業(yè)是探索的方向。
3.“電子競價”取代“擊槌成交”,傳統(tǒng)拍賣行業(yè)的轉型事在必行。
4.評估模式的學習和借鑒。重慶模式引入第三方評價機制,確定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均無異議的合理評估價,并依據(jù)評估情況制作拍賣公告。法院嚴格審查拍賣公告,防止披露不實或評估浮夸等情況,然后再由聯(lián)交所發(fā)布拍賣公告。這種評估方式既有效防止評估機構“低物高估、收費較高”現(xiàn)象,又將法院從評估程序中解放出來。
(三)傳統(tǒng)拍賣與網絡融合的可行性。當前,法院司法拍賣可供選擇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種:
1.淘寶網模式。符合最高法《綱要》改革精神,且部分法院已有實踐經驗。存在問題是:與社會期待不符;法院不能完全脫離拍賣的具體事務,可能弱化法院居中監(jiān)督作用,存在一定廉潔風險。
2.訴訟網模式。符合最高法院《綱要》改革精神和社會期待,且法院可從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,集中精力專司監(jiān)督職責,減少和預防可能發(fā)生的廉潔風險。
3.傳統(tǒng)模式與淘寶網模式相結合。
4.傳統(tǒng)模式與訴訟網模式相結合。符合社會期待,也有實踐借鑒。存在問題是:不符合最高法《綱要》改革精神;存在一定廉潔風險。
5.淘寶網與訴訟網模式相結合。
通過分析論證,本課題組認為第五種方式:即淘寶網與訴訟網模式相結合,這種模式存在廣泛適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。將司法拍賣事務交由第三方平臺實施,通過購買社會服務交由評估機構進行,法院從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,集中精力對網拍全程進行反向監(jiān)督,有效確保司法拍賣的公正、廉潔、高效。同時,人民法院訴訟網拍賣在推廣時可以強化電子競價和降低傭金比例,逐步建立淘寶網與訴訟網相結合的拍賣模式,相互吸收其他拍賣模式優(yōu)點,不斷完善網拍工作的各項措施。
(四)遵循司法運行的基本規(guī)律。
1.司法拍賣模式與司法改革目標。司法拍賣模式改革應當同時兼顧三個目標:首先,司法拍賣模式應當最大限度預防司法權的腐敗,體現(xiàn)執(zhí)行階段的司法公正;其次,司法拍賣模式應當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拍賣的效率,使被執(zhí)行財產變現(xiàn)價值最大化,也是在司法強制執(zhí)行程序中引入拍賣變現(xiàn)機制的真正目的;再次,最大限度對被執(zhí)行人和執(zhí)行申請人的利益提供特別保護。通過專業(yè)拍賣機構的估價,盡可能讓標的物的價值最大化,一方面保護了被執(zhí)行人的利益,另一方面也使得執(zhí)行申請人的權益可以更快、更多地兌現(xiàn)。
2.法院主體地位的再認識。淘寶網發(fā)布拍賣公告、主持和監(jiān)督拍賣程序等均由法院自己規(guī)定。法院既是司法拍賣的拍賣人,又是整個拍賣活動的監(jiān)督者,“運動員”+“裁判員”的身份,與其中立、獨立的職能定位是相違背的。另一方面,各地發(fā)展的平衡與協(xié)調問題。網拍成交量與當?shù)氐慕洕l(fā)展水平關聯(lián),經濟越活躍,網拍成交量也越高。
3.司法改革對網拍機制的影響。一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,探索審執(zhí)分離改革試點,審判權與執(zhí)行權如何銜接?司法網拍僅是司法輔助工作,投入太大精力是否值得。二是司法改革的重點是“員額制”,法官數(shù)量大大減少,司法輔助人員的數(shù)量也隨之減少。如果采取浙江“淘寶網”模式,將增加法院工作量,這與司法改革精神相背。三是無論是傳統(tǒng)拍賣還是重交所模式,均將司法拍賣委托辦理,減輕了法院負擔,有利于保護法院工作人員。
(五)幾種網拍模式的利益衡量。
1.從社會效果來看。最高人民法院組建的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模式實行電子競價,雖然突破了局域網的限制,擴大了競買的范圍,但也是將司法拍賣委托給拍賣機構完成,被執(zhí)行的企業(yè)要承擔高額的傭金;重交所模式通過引入第三方交易平臺實現(xiàn)了法院與拍賣機構的隔離,既減輕了法院的工作負擔,有效緩解了長期困擾法院的“執(zhí)行難”。淘寶網模式則進一步擴展了受眾面,有助于提高競買成交率;實行零傭金,在減輕競買人的經濟負擔的同時,也提升了競買人的積極性。
2.從當事人利益角度看。傳統(tǒng)拍賣中存在的圍標、串標等暗箱操作現(xiàn)象,直接危害到拍品的成交價,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;重交所模式雖然提升了成交率,評估費用、傭金依然延續(xù),不僅拍賣過程比較緩慢費時,也加重了當事人的經濟負擔;淘寶網模式中,評估費用由法院承擔,實行零傭金,直接減輕了當事人的負擔。支付寶已經是一個集融資、競買人存放于支付寶內的資金的安全系數(shù)有多高,這是社會公眾普遍關心的問題。
3.從法院角度來看。無論是傳統(tǒng)拍賣還是重交所模式,直接將司法拍賣委托出去,減輕了法院的工作負擔,也有利于保護法院工作人員。然而在淘寶網模式中,由法院自行拍賣,主導主體是法院,不僅增加了法院工作負擔,更增加了法院的責任范圍,當出現(xiàn)瑕疵披露漏洞時,法院將置身于風口浪尖之上。以互聯(lián)網為交易平臺,通過信息技術實行線上拍賣、電子競價等拍賣行為,這是最高院資產網模式、重交所模式、淘寶網模式的共同之處。
4.運行規(guī)則存在的問題。傳統(tǒng)拍賣中存在的圍標、串標等暗箱操作,傳統(tǒng)模式的公告渠道的廣告力是極為有限的,限制了競買人范圍。法院委托拍賣需要經過搖珠確定評估拍賣機構、委托評估等諸多環(huán)節(jié),延緩了標的物的變現(xiàn),繳納傭金,加重了買受人的負擔。訴訟資產網模式實行電子競價,擴大了競買的范圍,但企業(yè)要承擔高額的傭金;重交所模式通過引入第三方交易平臺實現(xiàn)了法院與拍賣機構的隔離,目前,聯(lián)交所拍品種類、數(shù)量有限,遠遠不及淘寶網,評估程序、費用、傭金依然延續(xù),拍賣過程緩慢,加重當事人的經濟負擔。
五、司法拍賣的模式創(chuàng)新與發(fā)展
在“互聯(lián)網+”時代,傳統(tǒng)拍賣與互聯(lián)網對接模式還有無限空間,只有堅持問題導向,加強調查研究,積極試點探索,不斷完善相關措施。
(一)法律層面:逐步完善立法規(guī)范
1.制定具體指導意見或司法解釋。2015年3月2日,最高法《綱要》改革精神提出加大司法拍賣方式改革力度,重點推行網絡司法拍賣模式。網絡司法拍賣是法院主導的自主拍賣,全程由法院負責運作,如何制定完善網拍工作制度自然是法院的固有職責。最高人民法院應就法院自行拍賣方式、運行規(guī)則、責任承擔等具體內容出具指導意見或司法解釋,再由各高級人民法院結合本?。ㄊ校嶋H情況,細化具體操作規(guī)范。法院與競買人、淘寶網之間均構成民事法律關系,法院與淘寶網之間是網絡信息服務合同法律關系,淘寶網與競買人同意并接受《競拍服務協(xié)議》,發(fā)生爭議可根據(jù)約定提起民事訴訟。
2.規(guī)范悔拍行為的處罰規(guī)則。如何從立法層面通過加重悔拍人的責任,從技術層面阻止悔拍人惡意競買,是各地法院不斷完善網絡司法拍賣面臨的難題。具體作法:一是明確參與網拍實行實名制。二是依法懲處悔拍行為。三是依法追究惡意競買人責任。四是設定悔拍保證金無條件沒收規(guī)則。對悔拍買受人的保證金一律沒收或可以沒收保證金。以加重悔拍行為的成本。
3.建立監(jiān)督有力網拍機制。目前,浙江省高院與阿里巴巴集團協(xié)作是基于雙方的信任以口頭方式確定。因此,必須明確淘寶網的運行維護、安全維護責任,雙方就網拍中的新問題,及時有效地予以解決。法院除了與阿里巴巴集團平等合作外,還應充分發(fā)揮監(jiān)督職能,確保網拍的有序運行。人民法院訴訟網拍賣在推廣時可以強化電子競價和降低傭金比例,逐步建立淘寶網與訴訟網相結合的拍賣模式,相互吸收其他拍賣模式優(yōu)點,彌補不足,不斷完善網拍工作的各項措施。
4.安全暢通是重中之重。支付寶已經成為一個集成了余額寶、話費充值、水電扣費等多功能的金融平臺,在政府監(jiān)管部門尚未對支付寶進行全面運營監(jiān)管的情況下。支付寶發(fā)生故障、網絡故障、黑客攻擊等,未能提供相應安全網絡服務時,阿里巴巴集團理應向法院保障資金安全,承擔相應違約責任。
(二)制度層面:構筑內外銜接的監(jiān)管體系
1.有效整合社會力量。與地方國土、交警部門等機構的銜接不暢是目前影響拍賣效果的重要因素,競買人拍賣成功后,遇到的是動產交付、不動產過戶登記等實際問題。需要法院與公安、國土等部門進行溝通協(xié)商。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專項執(zhí)法檢查,在權力機關的協(xié)調推動下,加強與銀行、公安、國土部門溝通聯(lián)系,簡化相關手續(xù),加快辦理效率,解決執(zhí)行難題。
2.完善投訴處理機制。充分利用法院信息化建設成果,以監(jiān)督電話、法院門戶網站、官方微博、12368司法服務熱線等為投訴渠道,受理競拍人在網拍過程中的投訴建議,保證在5個工作日內,向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或進展情況。
3.建立重大緊急事項報告制度。如遇負面輿情,矛盾易激化事件,牽涉面廣、不及時解決會影響網絡拍賣平臺運行、損害網拍公信力等事項,及時上報上級法院。上級法院及時研究對策,指導相關法院正確處置。
4.建立聯(lián)系、征詢相關部門長效機制。加強對網拍拍品的前期調查確認,與國土、房管、地稅等相關部門建立聯(lián)系、征詢長效機制。調查確認出讓金繳付、違法用地、欠稅、競買人條件等,并予以全面、準確的披露。
(三)管理層面:完善配套的矛盾化解機制
1.法院履行一般注意義務。評估、拍賣公告由評估機構制作,拍賣公告則由法院公布,意味著競買人并不與評估機構發(fā)生直接法律關系,在此過程中,法院應僅承擔瑕疵擔保責任,審查公告中涉及的拍賣顯性瑕疵、權利瑕疵、相關費用的承擔等具體規(guī)定,若因法院披露相關費用不準確,導致買受人需額外損失的,理應由法院承擔。同時,完善拍品狀況調查、核查程序,防止拍品信息披露不全,導致交付時引發(fā)爭議。
2.完善網絡運行意外情況分類處理機制。對競買人以操作失誤、網絡故障、黑客攻擊等為由主張拍賣無效的,提供相應證據(jù)和線索,引導其向公安部門報案,如操作失誤系非惡意,且引發(fā)了重大的顯失公平后果的,競買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為前提,組織重新拍賣。
3.升級改造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。升級改造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,使其具備法院自主拍賣的功能,不再依賴網絡上的商業(yè)平臺。同時,人民法院訴訟網拍賣在推廣時可以強化電子競價和降低傭金比例,逐步建立淘寶網與訴訟網相結合的拍賣模式,相互吸收其他拍賣模式優(yōu)點,彌補不足,不斷完善網拍工作的各項措施,建立多方競爭平臺。
4.強化網拍工作動態(tài)研究。司法拍賣信息數(shù)據(jù)化,為研究分析網拍工作總體態(tài)勢提供有力支撐。在繼續(xù)跟蹤各地網拍率、成交率、溢價率的同時,啟動精細化分析系統(tǒng),尋找各項指標之間的關系;尋找對應關系,增強工作前瞻性和預測性
(四)實踐層面:推動創(chuàng)新發(fā)展成為新常態(tài)
1.采取淘寶網拍與訴訟網拍相結合方式。如,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穩(wěn)妥推進淘寶網拍與訴訟網拍相結合的方式。確立了以淘寶網自主拍賣為主,委托拍賣為輔的拍賣模式。具體包括: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(標的在3000萬元以上的;雙方當事人協(xié)商一致采用委托拍賣方式的;重大、敏感執(zhí)行案件;其他因涉及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、個人隱私等)不適宜網絡司法拍賣案件,其它標的拍賣實行淘寶網絡司法拍賣。
2.推進網拍房產銀行按揭工作(預登記制度)借鑒。借鑒溫州經驗建立司法網拍房產產權和抵押預登記制度、搭建網拍房產按揭貸款平臺,在競買人競買成交、未付清全款之前,設置不動產產權轉移預告登記、抵押權預告登記,再由銀行發(fā)放貸款。
3.借鑒重慶重交所與拍賣行業(yè)監(jiān)督機制。法院、重交所、拍賣機構是相互合作又是相互制約,電子競價的實現(xiàn),杜絕了聯(lián)交所與拍賣機構之間的串標、圍標等違法行為。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搭建,確保競買人的資金安全,避免聯(lián)交所與拍賣機構之間的不當操作損害當事人利益。
4.網拍工作制度的完善。明確拍賣標的物范圍,規(guī)定實行網絡司法拍賣為原則,列舉不適合網拍的標的物。堅持網絡司法拍賣優(yōu)先原則,其他拍賣模式為補充,對法院網拍工作建立定期通報制度。此外,對于三次流拍的標的物,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實不適合網拍的,可以交由拍賣機構委托拍賣。
結 語
如何趨利避害選擇最佳網拍模式呢?在推行網絡拍賣過程中,可以適當借鑒委托拍賣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以減輕法院工作壓力。同時,人民法院訴訟網拍賣在推廣時可以強化電子競價和降低傭金比例,逐步建立淘寶網與訴訟網相結合的拍賣模式,相互吸收其他拍賣模式優(yōu)點,不斷完善網拍工作的各項措施。“一花獨秀不是春,百花齊放春滿園”,強調“大一統(tǒng)”的拍賣模式,必有其局限性。建立良性競爭的多方平臺,有利司法拍賣工作的健康發(fā)展,更需要人民法院莫大勇氣及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。
(課題組組長:潘墀;成員:范華清、楊貴平、林文剛、蘇代平、周方、王鵬、陳春華、王念;執(zhí)筆人:周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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